(2016)渝0112民初12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重庆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庞兴玉,杜开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杜开国,庞兴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2885号原告:重庆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全顺,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连斌,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杜开国,男,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庞兴玉,女,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开国、庞兴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