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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2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诉邱小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胡小红,浏阳市集里迪拜商务娱乐会所,刘景平,张检,丁咏波,邱小芬,湖南万通烟花有限公司,刘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2877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国兴,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小红。被执行人浏阳市集里迪拜商务娱乐会所。被执行人刘景平。被执行人张检。被执行人丁咏波。被执行人邱小芬。被执行人湖南万通烟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梅。被执行人刘良新。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小红、浏阳市集里迪拜商务娱乐会所、刘景平、张检、丁咏波、邱小芬、湖南万通烟花有限公司、刘良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81民初5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同意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81民初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兑现,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志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