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德瑞与金胜、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瑞,金胜,姜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3民初536号原告:王德瑞,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2102211974********,住大连市金州区绿苑小区**号2-3-2。被告:金胜,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大连市金州区二十里堡镇十三里村台子***号1-5-3。被告:姜艳,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二十里堡镇十三里村台子***号1-5-3。原告王德瑞诉被告金胜、被告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胜及被告姜艳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故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分别于2012年11月27日、2013年3月3日、2015年9月13日三次向原告借款合计19万元。现约定借款期限已到,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没有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金胜于2012年11月27日借款6万元、于2013年3月3日借款3万元、于2015年9月13日借款10万元,合计借款共19万元。被告金胜为原告出具借条三张,原告曾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另查,被告金胜与被告姜艳系夫妻关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为其出据的三份借据在案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金胜提供了19万元的借款,被告金胜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金胜应当依法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金胜偿还借款1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胜与被告姜艳系夫妻关系,被告金胜向原告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姜艳承担还款义务,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胜、被告姜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德瑞借款19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自2016年2月18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620元(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900元,诉前保全费11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胜、被告姜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乔元臣审判员 郭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正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