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佳联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日照市第一中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佳联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日照市第一中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初259号原告:北京世纪佳联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地藏庵23号南办公楼115室。法定代表人:冯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省日照市第一中学,住所地日照市日照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先亮,该校校长。原告北京世纪佳联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日照市第一中学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世纪佳联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世纪佳联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王东坤审判员 赵祥华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