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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行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谭民德与攸县工伤保险局、第三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民德,攸县工伤保险局,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223行初87号原告谭民德,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攸县工伤保险局,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张湛武,该局局长。第三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孙长胜。原告谭民德与被告攸县工伤保险局、第三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民德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民德撤回对被告攸县工伤保险局、第三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谭民德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湘甫审 判 员  付 斌人民陪审员  龚育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