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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民初4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许国法与福安市晓阳镇首洋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法,福安市晓阳镇首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4635号原告:许国法,男,195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福安市晓阳镇首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晓阳镇首洋村。主要负责人:陈立平,村民主任。原告许国法与被告福安市晓阳镇首洋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许国法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国法以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国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为805元,由许国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艾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