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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4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与卢成伟、马春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卢成伟,马春娣,黄志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4934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浦源大道757-761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7024-5。负责人:潘华东。委托代理人:鲁思佳,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卢成伟,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马春娣,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黄志明,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与被告卢成伟、马春娣、黄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诉讼费10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冯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费丹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