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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9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高书石与唐明,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书石,高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民初9301号原告高书石,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高静,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高书石与被告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书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女关系,被告于2016年6月22日以参加马迭尔啤酒节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使用一个月即啤酒节结束后,归还全部借款15万元及利息1万元,共计16万元。直到2016年8月16日被告躲藏起来,既不还款又不见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返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3日至给付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出庭,亦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庭审时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借条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证据二、建行转账凭条。证明原告给付被告15万元。被告未向法庭出示证据。原告所举证据一、二观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举证,本案经开庭审理并分析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6月22日被告以参加啤酒节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高书石人民币15万元,月利息1万元(6.22至7.22)。同日,原告将15万元通过建设银行转款给被告。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本息。根据对上述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5万至今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万元及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书石借款15万元;二、被告高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书石借款15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23日至给付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波人民陪审员  陈东梅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