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孟子亮、薛美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子亮,薛美,孟子发,高继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申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孟子亮,。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薛美。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孟子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继兵。申请再审人孟子亮、薛美、孟子发与被申请人高继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290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孟子亮、薛美、孟子发不服本院判决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孟子亮、薛美、孟子发申请再审理由如下:(一)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笔借款系合伙投资文化公司的合伙债务,并非民间借贷。(二)申请人薛美不应承担合伙债务的责任。(三)在送达判决书与执行期间存在诸多瑕疵,程序违法。因此,该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理及执行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人民法院依据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依法撤销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029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6月18日,申请人孟子亮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申请人高继兵借款5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口头约定利息2%。申请人孟子发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该笔借款系孟子亮与薛美婚姻存续期间所借。后被申请人高继兵多次催要未果,为此涉讼到院,请求:1、依法判令申请人孟子亮、薛美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50万元及从2014年6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2、依法判令申请人孟子发对所担保的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因申请人孟子亮、薛美、孟子发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对其进行了送达。并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2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申请人孟子亮、薛美共同一次性偿还被申请人高继兵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从2014年6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孟子发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被申请人高继兵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公告送达并生效。申请再审人在申请再审期间仅提交一份判决书,对其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再审人孟子亮、薛美、孟子发再审期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其再审理由,因此其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条之规定提起再审的事由,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孟子亮、薛美、孟子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任玉莲审判员 吕修来审判员 马春生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