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4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邢则玲与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则玲,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806号原告:邢则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伟伟,诸城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天河路88号。法定代表人:田金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利娟。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刑则玲与被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刑则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刑则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