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3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桂梅、陈功彬与黄涛、王学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梅,陈功彬,黄涛,王学才,宿州市拂晓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906号原告:陈桂梅,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陈功彬,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瑾,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涛,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王学才,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宿州市拂晓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长途客运站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54489569Y(1-1)。法定代表人:余俊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存明,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东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139239057(1-1)。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伟,该公司职工。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中路市林业局大厦大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678939468D(1-1)负责人:袁家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成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梅、陈功彬与被告黄涛、王学才、宿州市拂晓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梅、陈功彬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涛、王学才、宿州市拂晓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桂梅、陈功彬撤回对被告黄涛、王学才、宿州市拂晓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蒋 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