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4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玉与韩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韩玉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4988号原告刘玉,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韩玉清,男,5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与被告韩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桃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