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建林与程旭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林,程旭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47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林。被执行人:程旭桂。刘建林与程旭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建林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旭桂去向不明,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刘建林案款4876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47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丰审 判 员 吴文胜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凌红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