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3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连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连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560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连某,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连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胶民初字第26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胶民初字第2642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法律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