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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3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连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连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560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连某,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连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胶民初字第26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胶民初字第2642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法律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