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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5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渝北区龙塔街道醉美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渝北区龙塔街道醉美娱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517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孙子文,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娇,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渝北区龙塔街道醉美娱乐会所,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唐路兴盛大道33号附8号。经营者:卢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渝北区龙塔街道醉美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无法送达,且案情疑难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8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3元。审 判 长  杨丽霞代理审判员  欧春利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