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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杨智梅与重庆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智梅,赵兴,重庆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324号原告:杨智梅,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红,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东林,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赵兴,男,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重庆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25号金沙海岸A区A幢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智梅与被告赵兴、重庆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兴、重庆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决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资料,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由原告直接支付公告费给有关单位。后本院向原告寄发缴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交纳公告费。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收到该通知后,至今仍未交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智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