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4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卿文美与王璐桥、苏丽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文美,王璐桥,苏丽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民初4327号原告:卿文美,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礼祐、郭晶莹,福建政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璐桥,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人,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苏丽娥,女,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卿文美与被告王璐桥、苏丽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卿文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晶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璐桥、苏丽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卿文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璐桥、苏丽娥偿还卿文美借款32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庭审中,卿文美放弃对苏丽娥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5日,王璐桥向卿文美借款32000元,约定借款应于2016年6月30日还清,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卿文美收执。本案借款发生在王璐桥与苏丽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后经催讨,王璐桥、苏丽娥至今未能偿还。王璐桥、苏丽娥未作答辩。卿文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王璐桥、苏丽娥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对卿文美提交的借条、结婚证详细查询结果复印件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5日,王璐桥向卿文美借款32000元,约定借款应于2016年6月30日还清,未约定利息,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卿文美收执。后经催讨,王璐桥至今未能偿还,致卿文美于2016年8月4日诉至本院。经查,王璐桥和苏丽娥系夫妻,双方于2006年3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6年1月13日办理离婚登记。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卿文美和王璐桥之间设立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卿文美催讨,王璐桥未能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该笔借款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借款期限,应视为定期无息借贷。卿文美主张王璐桥还款付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王璐桥、苏丽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璐桥应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卿文美借款人民币32000元(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生效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0元,由王璐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纯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伟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