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民终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何厚琼与卢本琼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厚琼,卢本琼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民终1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厚琼,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现住会泽县。委托代理人:徐国府,会泽县迤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本琼,女,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居民,住会泽县。委托代理人:姚序华,云南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何厚琼因与被上诉人卢本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会泽县人民法院(2016)云0326民初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会泽县人民法院(2016)云0326民初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会泽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厚琼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赵 彦审判员 孙靖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靖涵-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