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4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小青与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青,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4385号原告:刘小青,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桂琴,董事长。原告刘小青与被告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刘小青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刘小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青撤诉。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刘小青负担。审 判 员 许伟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