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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4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小青与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青,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4385号原告:刘小青,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桂琴,董事长。原告刘小青与被告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刘小青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刘小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青撤诉。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刘小青负担。审 判 员  许伟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