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9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周敦利与郭德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敦利,郭德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9742号原告:周敦利,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武,青岛黄岛大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德义,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周敦利与被告郭德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郭德义住址不准确,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郭德义的准确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敦利对被告郭德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正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俊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