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10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军与李学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亭,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10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学亭,男,195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李军,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赤峰市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4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谷金岭在信用社有帐户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军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的工资款,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仉树山审判员 张正龙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占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