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3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郭玉成诉被告沈阳新达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成,沈阳新达包装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3195号原告郭玉成委托代理人于淑芝,系沈阳市铁西区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新达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立辉。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玉成诉被告沈阳新达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玉成承担。审 判 长 喜延峰审 判 员 鲁 慧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梓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