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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57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志平与被执行人留集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平,留集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57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志平,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留集雄,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李志平与被执行人留集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200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多次向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查询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向船舶、车辆、房产、国土等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形,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裕雄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劲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