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刑终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乔志强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志强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刑终322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志强,于安徽省固镇县,企事业管理人员。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志强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2014)固刑初字第002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乔志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蚌刑终字第00106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5)固刑重字第00005号刑事裁定,裁定准许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原审被告人乔志强不服,以“公诉机关撤诉没有正当理由,一审法院应不准许撤诉,宣告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秀莲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秦 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敏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