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徐宏军、王雅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宏军,王雅洁,马云飞,施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112号申请人徐宏军,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台山市。被申请人王雅洁,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马云飞,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蒙族,现住址。被申请人施爱华,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申请人徐宏军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雅洁、马云飞、施爱华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朱利以其名下车牌号为京P×××××迈腾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宏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雅洁、马云飞、施爱华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徐宏军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姚旭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韶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