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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与焦淑凤、陈韶恩、李德满公证债权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焦淑凤,陈韶恩,李德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444号(2016)吉0582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负责人林晓泉,行长。被执行人焦淑凤,女,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陈韶恩,男,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李德满,男,住所地柳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焦淑凤、陈韶恩、李德满公证债权执行一案中,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查,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公证处(2015)吉集证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本次终结数额2,10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永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