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1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马连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连志,刘兰兰,潘虎俊,王明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21民初1365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土默特左旗。法定代表人尹宝堂,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云瑞俊,男,该联社分社副主任。被告马连志,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被告刘兰兰,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被告潘虎俊,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被告王明清,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土左旗信用社)与被告马连志、刘兰兰、潘虎俊、王明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土左旗信用社诉讼代理人云瑞俊、被告马连志、潘虎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兰兰、王明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土左旗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院判令被告清偿贷款本金79588.56元,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2016年5月16日1638元),共计81226.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马连志、刘兰兰于2015年2月共同向原告土左旗信用社下设分社申请富民卡贷款;经统一授信,原告与被告签订《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的授信金额为10万元,月利率为9.75‰,按季度结息。被告本人于2015年2月3日在原告柜台处办理了贷款事宜,一次性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5年2月3日至2016年1月31日,被告潘虎俊、王明清为该贷款的保证人;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所欠贷款本息。被告马连志辩称,贷款是事实,现在没有偿还能力。被告潘虎俊辩称,可以协商解决。被告刘兰兰、王明清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3日被告马连志、刘兰兰向原告土左旗信用社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日2016年1月31日。贷款到期后,被告马连志、刘兰兰未按期偿还借款,截止2016年5月16日尚欠原告土左旗信用社借款本金79588.56元、利息1638元。被告潘虎俊、王明清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被告马连志答辩无力偿还贷款的理由,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马连志、刘兰兰应按照约定偿还剩余贷款及利息,被告潘虎俊、王明清对贷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连志、刘兰兰在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79588.56元及到2016年5月16日利息1638元,合计81226.56元;二、被告潘虎俊、王明清在判决生效后对被告马连志、刘兰兰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计915元,保全费830由被告马连志、刘兰兰、潘虎俊、王明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少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