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8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胡龙昌与王永昌、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龙昌,王永昌,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499号原告胡龙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李梅,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昌。被告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被告成都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龙昌与被告王永昌、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龙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永昌、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龙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龙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胡龙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文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毛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