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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0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覃日信与梁琼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日信,梁琼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0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覃日信。被执行人梁琼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日信与被执行人梁琼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梁琼林的房产、地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梁琼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覃日信也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梁琼林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梁琼林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韦 薇审判员  陈勋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