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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方琴诉方华山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琴,方华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2民初1154号原告:方琴,女,汉族。被告:方华山,男,汉族。原告方琴与被告方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华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被告喊原告一起贩卖西瓜,进货时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口头承诺一周后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润,未出具借条。西瓜销售完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拒不清偿。2015年7月11日原告找到被告,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方琴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限2015年8月15号还清”,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清偿。2016年4月25日原告找到被告向被告催讨,被告说没有清偿能力,并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借到方琴人民币贰万元整,限2016年4月30号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清偿。被告方华山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能够证明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凭,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借款已到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华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方琴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方琴负担42.5元,被告方华山负担1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明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