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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盛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和拓矿业有限公司、肖国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盛海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和拓矿业有限公司,肖国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2民初1343号原告: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盛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八大街行政综合大楼A座0513室。法定代表人:肖伟宽,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誉中,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钦州分所律师。被告:广西和拓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2103号。法定代表人:黄少明。被告:肖国汉,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原告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盛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和拓矿业有限公司、肖国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明娟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艺文appoint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