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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雪与蒲先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蒲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682号申请执行人陈雪,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蒲先忠,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黔七民初第27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陈雪申请执行蒲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蒲先忠无存款,无车辆,无住房,暂无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执6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高 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