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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初6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韩莉与被告张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莉,张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5民初6039号原告:韩莉,女,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张志平,男,汉族,公司职员,现住址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原告韩莉诉被告张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志平经法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9900元及利息400元,并从判决之日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4日,被告张志平在原告经营的彩票站购买了价值为9900元的快3彩票,被告张志平称其随身没带钱,给原告写了欠条,并承诺第二日返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百般托辞,至今欠款未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诉讼至法院。被告张志平未到庭,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4日,被告张志平在原告韩莉经营的彩票站购买了价值为9900元的快3彩票,被告张志平称其随身没带钱,给原告韩莉经营的彩票站写下了欠条,后经原告韩莉多次催要,被告张志平至今未偿还欠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韩莉的证据认定如下:欠条复印件一张,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张志平购买原告韩莉代销的彩票,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张志平应当给付借款本金,原告韩莉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对该笔共计9900元借款的利息有约定,故本院对原告韩莉对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志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莉借款9900元。如果被告张志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志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乌云毕力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红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