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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新野县沙堰镇秦堰村民委员会、卢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沙堰镇秦堰村民委员会,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沙堰镇秦堰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卢某某,男,194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野县沙堰镇秦堰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卢某某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经查,所涉及的标的物因它因正在诉讼审理中,经申请人新野县沙堰镇秦堰村民委员会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商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伟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松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