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刑更2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吴国荣危险驾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国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2647号罪犯吴国荣,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浙江省湖州市人,汉族,现在浙江省湖州市看守所服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浙0502刑初8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国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7月22日送浙江省湖州市看守所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所服刑后至2016年8月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国荣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国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国荣准予减去拘役十日(刑期至2016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