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桂宝诉张东,赤峰民禾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宝,赤峰民禾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2228号原告刘桂宝,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赤峰民禾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法定代表人:张宝林,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宝诉被告赤峰民禾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原告刘桂宝承担。审判员 李国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