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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田枫、沧州市新食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枫,沧州市新食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941号申请执行人:田枫,女,1971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黄骅市,联系。被执行人:沧州市新食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田枫申请沧州市新食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枫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3民初69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效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