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执字第2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肖强、邹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强,邹国华,邹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2154-1号申请执行人:肖强,男,1970年10月27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邹国华,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邹立权,男,1987年10月28日生,袁州区人,住袁州区,申请执行人肖强与被执行人邹国华、邹立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该案执行标的金额为217045元,执行费2955元,合计220000元,均未执行。经查明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邹立权名下一辆车牌号为赣C×××××小型汽车的档案进行了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无法进行处置。同时本院亦对被执行人邹国华所有的位于袁山中路××室房产进行了查封,但该房产已设立抵押并多次查封,暂没有处置价值。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建军审 判 员 曾火根代理审判员 肖家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