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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6执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董安妮、张广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董安妮,张广刚,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董安妮,张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6执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鸿渐大道89号。法定代表人李惠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董安妮,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张广刚,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安妮、张广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董安妮、张广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安妮、张广刚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董安妮、张广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少红审判员  胡在华审判员  段落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奕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