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韦桂期、韦世笑等与韦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桂期,韦世笑,韦世直,韦世敢,韦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3民初973号原告:韦桂期,居民。原告:韦世笑,居民。原告:韦世直,居民。原告:韦世敢,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被告:韦雪梅,居民。原告韦桂期、韦世笑、韦世直、韦世敢与被告韦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韦桂期、韦世笑、韦世直、韦世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雪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桂期、韦世笑、韦世直、韦世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韦雪梅于2012年10月16日向原告韦桂期的妻子,也就是原告韦世笑、韦世直、韦世敢的母亲廖玉连(廖姆笑)借款10000元,并自立借条给廖玉连手执。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及亲人廖玉连多次追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现原告亲人廖玉连病故,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韦雪梅没有答辩。被告韦雪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债务人应当自债权人催偿后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作为债权人廖玉连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请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在借款时与廖玉连没有约定逾期利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以年利率6%为准。因此,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当以1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16年4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韦雪梅偿还原告韦桂期、韦世笑、韦世直、韦世敢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本案受理费23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文林代理审判员 胡荣芳人民陪审员 覃月燕二○一六年九月书 记 员 方元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