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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执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黄丽英与三明市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英,三明市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执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丽英,经商。被执行人三明市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窑坑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姚金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丽英与三明市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闽04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丽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黄丽英以永安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三明市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为由,申请将本案移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行。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闽04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由永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炬火代理审判员  郑建昆代理审判员  黄种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詹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