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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2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小兵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兵,杜鑫,刘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52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兵。被执行人杜鑫。被执行人刘东生。申请执行人王小兵与被执行人杜鑫、刘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昌民(商)初字第1316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3月23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兵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郝丙坤助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