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明方堂(福建)参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灵源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方堂(福建)参茸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灵源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3098号原告(反诉被告):明方堂(福建)参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雷雁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明,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市灵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吴国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鑫伟,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山,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明方堂(福建)参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灵源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2016年4月19日,被告泉州市灵源药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明方堂(福建)参茸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6年9月18日,本诉原告明方堂(福建)参茸商贸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泉州市灵源药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以纠纷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明方堂(福建)参茸商贸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泉州市灵源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受理费12046元,减半收取计6023元,由明方堂(福建)参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4808元,减半收取计7404元,由泉州市灵源药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张安腾代理审判员 关 恒人民陪审员 陈玉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汀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