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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曾成该与被告赖开乐、赖开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成该,赖开乐,赖开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922号原告:曾成该,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赖开乐,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赖开贡,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曾成该与被告赖开乐、赖开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曾成该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曾成该要求与赖开乐、赖开贡自行协商解决,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成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曾成该负担。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