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曾成该与被告赖开乐、赖开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成该,赖开乐,赖开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922号原告:曾成该,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赖开乐,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赖开贡,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曾成该与被告赖开乐、赖开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曾成该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曾成该要求与赖开乐、赖开贡自行协商解决,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成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曾成该负担。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