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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许淑侠申请何庆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淑侠,何庆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326号申请执行人:许淑侠,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何庆森,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许淑侠与何庆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术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云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