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许淑侠申请何庆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淑侠,何庆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326号申请执行人:许淑侠,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何庆森,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许淑侠与何庆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术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云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