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白勇刚与田洪雨、徐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勇刚,田洪雨,徐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1920号原告白勇刚。被告田洪雨。被告徐平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勇刚诉被告田洪雨、徐平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提出对徐平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徐平平的起诉。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