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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海滨、韩改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王海滨,韩改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65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负责人王文俊,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兵,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申请人王海滨,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申请人韩改香,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海滨、韩改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鄂东证执字第556号公证执行证书,被申请人王海滨、韩改香应向申请人偿还本金及利息人民币31.308245万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查封了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的被申请人王海滨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的房屋,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暂时不对被申请人王海滨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的房屋申请评估、拍卖,被申请人王海滨、韩改香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申请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2016年9月20日,被申请人王海滨、韩改香尚欠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31.308245万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596元。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暂时不对被申请人王海滨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的房屋申请启动拍卖、变卖程序,且被申请人王海滨、韩改香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鄂证执字第556号公证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海燕审判员  杜鹏程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维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