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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4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廖文军与中国农业银行临桂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文军,中国农业银行临桂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4民初1798号原告:廖文军。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临桂支行。负责人刘爽。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文军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临桂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文军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文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文军承担。审判员  熊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