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周飞飞与王伟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飞飞,王伟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8民初1869号原告:周飞飞,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中国籍,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铜铃山镇石垟林场,现住意大利共和国布雷西亚市安东尼奥大街**号(VIAVELESTAZZIONI47BRESCIAITALIA),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4********。委托代理人:陈伟,文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小宝,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文成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浙江省文成县珊溪镇仰山雅坪村。被告:王伟伟,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籍,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幸福路**号,现住意大利共和国(具体地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3********。原告周飞飞与被告王伟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飞飞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小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周飞飞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1月23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5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王周鑫,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6月,被告出境至意大利务工后,双方联系甚少,夫妻感情日渐淡漠。2012年11月,原告为挽救婚姻出境至意大利,但在国外期间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被告于2013年起在国外与其他女性同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王周鑫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被告王伟伟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1月23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5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王周鑫。2009年6月,被告出境至意大利务工;2012年11月,原告亦出境至意大利务工。2016年4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居留证、国外地址译文、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已生育一子,同时双方之间也不存在实质性矛盾,可认定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被告未尽家庭义务,与其他女性同居生活,且双方长期分居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仅有原告陈述,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离婚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飞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合计人民币800元,均由原告周飞飞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达标代理审判员 叶 敬人民陪审员 李绍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蒋丰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