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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财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继朴、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继朴,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林,严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629号申请人王继朴,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郭希芳,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北段38号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5097542M。法定代表人刘建旺,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405号中信广场东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98100000922。法定代表人严峰,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68********。被申请人李林,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严峰,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王继朴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林、严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王继朴所有的位于惠济区英才街3号21号楼1单元12层103号(郑房权证:14××54)房产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继朴所有的位于惠济区英才街3号21号楼1单元12层103号(郑房权证:14××54)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林、严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瑞玲 百度搜索“”